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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利用业余时间编写教材,但学校认为这是职务行为,因此没有版权,只有署名权,还说这是为了有效地防范离职教师盗版侵权。请问这么做有法律依据吗?

其他 2018-03-18 18: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 侵权包括剽窃和盗版,不过剽窃和盗版有区别,主要是侵权主体的区别,剽窃的侵权主体是别人的创作权,比如文章,小说,剧本等文字作品,盗版的侵权主体是他人的著作权,比如他人的软件,小说的版本,影片等成型的东西。处理赔偿时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二)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三)署名指示权。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也有人称该项权利为姓名指示权,并强调在公开利用时须指明作者的姓名。笔者认为此说不妥。因为作者姓名也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一个人的姓名(广义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仅其中一个,使用作品时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违背作者的本意。因此,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公开利用其作品时,如事先未经作者特别同意,就只能准确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 著作权侵权的核心是作品高度雷同,可以是复制、抄袭、演绎等等。盗版的盗版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盗版了正版,因为盗版本身跟正版就是一样、或者高度雷同的东西,盗版了盗版基本等于盗版了正版。如果盗版著作权有修改,那么有可能同时构成侵权两个著作权。当然正版可以诉盗版侵权,同样可以诉盗版的盗版侵权。遇到盗版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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