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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关心我的困难。我来自外省市目前在浦东的一家民营企业做质量主管一职,工作两年2个月了,月薪8100元(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劳动合同签的每周标准8小时5天工作制每周40小时,但在这两年中我的实际工作时间是每天12小时,每个月工作26天。2014年全年去掉法定假日外我只休息了9天(5天年假),其他全部在上班(每天12小时,每个月工作26天)公司没有支付我任何加班费,公司每个月想办法从工资里面克扣,把我心都伤透了。现在合同到期了公司给我一份新合同(和之前一样的只是公司地址变了)里面没有提到关于加班费,(我有这两年的考勤记录)。请问专业的律师们:一,我能向公司索要这两年的加班费吗?二,如果可以的话加班计算基数又是多少?三,新合同我还要签字吗?为此我感到很迷茫自己也不懂劳动法,希望专业的你们能给与我一丝帮助,---期待专业回复

其他 2015-12-28 07: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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