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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伤事故的受害者,1998年发生工伤事故,4年后部门领导对我说我的保险费是6万元,因为在我住院期间同志们在医院陪护少给我1万元的保费,给在我住院期间同志们加餐用,当时我没有说什么,事情就过去了。而且没有给我工伤赔偿当年好象是两万元的补助和两年的原工资。这我根本没有看到。这对一名工伤事故的受害者不应该吧?

其他 2015-10-29 19:2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工伤后可以申请工伤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赔偿金的数额不等,一般可以要 求以下赔偿1、医疗费:【30条3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30条4款】【工伤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30条4款 】【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食宿费:【30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30条6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假肢、矫形器、假眼 、假牙、轮椅费用:【32条】【国家规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 :【33条1、2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 年】【单位支付】 8、护理费:【33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 付】,如需法律帮助,可致电来询。
  • 你好,工伤后可以申请工伤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赔偿金的数额不等
  • 您好,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建议委托律师帮助处理。
  • 您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超过诉讼仲裁期限无法申请仲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可以申请工伤鉴定,主张工伤待遇的。
  • 你好,可以投诉。
  • 你好,请说明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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