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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1994年11月至2010年11月在一国有企业工作,2003年该企业把我的劳动关系转给劳务公司,现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方法如下:2003年以前的按2002年至2003年的平均工资补偿,2003年至2008年没有补偿,2008年至2010年按去年的平均工资补偿,该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们买住房公积金,请问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0-12-04 17: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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