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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乙方合作开店,开了两年。甲方主要负责做内勤,乙方负责在外打交道(外面的欠款和业务都是他负责的)。现因两个人纠纷要分开,在这两年期间购入了两辆车(用甲方的房产证来分期付款),还用甲方的房产证从银行贷了款,欠别人的款达120万。现乙方提出要求说给他50万,自己出去(什么都不管)。但别人欠店里的款都是乙方负责的。如果乙方就这样走了,甲方怕要不回欠店里的,还会导致店里无法正常营业。 甲方提出个想法,要是这样只能自己退出。店就给乙方,这些欠店里的款都让乙方自己要,再清算这两年所赚的钱,分甲方一半。如果乙方不答应,提出店给甲方,甲方想乙方在分开后负责帮甲方要欠款,并且要是甲方不答应乙方重新开店,乙方不能开店。 不知这样在法律上行不?还有乙方这样的做法对不?

调解 2010-12-04 13: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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