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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产合作社与某冷库签订一份储藏保管合同。合同规定:由冷库为合作社在-25℃低温下冷藏30吨海蟹。合作社提出为保证鲜海蟹的质量,冷库必须在合作社的冷藏车抵库1小时内装完车,以便缩短海蟹在冷库外的时间。冷库虽然同意,但也提出合作社提取货物时必须在24小时前通知冷库,以便调度。双方将此两点意见补写入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合作良好。合作社第三次准备提货去宁夏。货机舱位已租好,是次日下午3时出发的货运包机。合作社于中午12点打电话通知冷库,冷库值班员犯困,虽口头答应明天中午12点给装车,但未来的及写通知就睡了。结果第二天中午12点急令装车时,由于另外的货物耽置,堵住了通道,耽误了搬运2个小时,合作社只得请求飞机延误起飞。飞机在下午5点准备起飞时,宁夏机场通知有雾不宜降落,直至翌日8时方起飞。结果由于天气炎热,海蟹质量下降,损失了8万元。合作社遂以冷库为被告,以航空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其他 2008-12-14 12: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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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复杂,最好找律师当面咨询
  • 航空公司会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本人认为应属不可抗力,合作社可要求退回运输费用。冷库会以损失与迟二小时无关抗辩,合作社应证明不迟二小时飞机能正点到达,如有此证,冷库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个人分析,仅供参考,如进一步了解,应与当地律师当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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