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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上班,上午10点左右(之前一星期已每晚连续加班3个小时,该工人是计件工,但上下班打卡)高血压病发,送医院抢救后,在超过48小时后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认定范围,第八条,第4款: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请问是否可按工伤?

诉讼 2008-12-12 2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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