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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认投资协议的所签姓名,签定机构出来的鉴定结果,也认为不是被告所写。但这张字条确实是原告2人,亲眼所见,是被告在原告面前所写,经原告一再向法院反映要求,法院现同意让鉴定人员在开庭时出席,接受原告的质询。请教各位,该如何提问,或质询的?谢谢.原告有很多被告在那一段时间写的字条,拿去鉴定机构。但鉴定人员说不能确定这个参照物肯定是被告所写,所以就退回来不用了。其实那些参照物和投资协议的所签姓名,是同一个人,同时期的,问如何才能说服鉴定人员使用这些材料。如何能要求法院或鉴定人员,对原告现有的6张基本是同时期的被告的签名字迹进行比对确认。原告要求了几次,都不被允许.对原告现有的6张基本是同时期的被告的签名字迹进行比对确认,再加上被告在法院的签名作为参考,如能认定都为同一个人写的就好了。但不被允许。怎么办的?鉴定人员如果说需要鉴定的比对材料已够,不需要我再提供其它材料怎么办的.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过了,但法院说不同意

其他 2015-12-18 06: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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