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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引起脾脏全切 法医鉴定结果如何?

刑事辩护 2010-12-05 17: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伤残等级鉴定是一个法定的严格的程序,要求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作出,需要专业的鉴定医师作出,依据严格细致的标准鉴定,工伤标准和交通事故伤害标准也不一致,不知道你讲的是哪一种,你的情况需要鉴定部门下结论。作为律师或法医如果需要对伤者的残疾情况鉴定,一般也需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因此建议你请仔细搜索以下标准,应该标准很琐碎,不再为你细列,你可在网上搜出自己慢慢对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应当属于一级伤残, 以上仅供参考,以法医鉴定为准 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滨州律师王凤玲回复
  • 具体要看是做伤情鉴定还是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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