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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俊林。被告:海玉轩家具有限公司。原告与2015年6月与被告接触,让其给原告做家装木饰面,且与2015年6月7日将贰万元定金汇给被告指定的司小汶账户上,并于2015年8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订做木饰面的《订购合同书》。原告先预付贰拾壹万伍仟元整给被告,作为货款充到预付款中,于2015年8月20日,又给被告汇款壹拾玖万伍仟元整,作为预付款汇到被告账户上。所以共汇款贰拾壹万伍仟元整。约定2015年10月15日交货,至今还未交货,在原告多次督促后,被告承认现企业停产无法交货。签订合同之前本身是和被告法人联系签合同的,但被告违约之后,在之后和被告法人沟通时,才发现当初签合同时有人冒充法人签字,属于诈骗了,请问这个案件可以算刑事案件吗?原告是在兴力达国际装饰城找到的被告,被告在兴力达有一个店面,请问兴力达可以算是连带责任,并要求赔偿吗?

其他 2015-11-09 0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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