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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09届师范类毕业生,前些日子和一教育局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同时又签了一个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有一条是这样的:凡与我局签订协议的毕业生,如果要解除协议,必须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正式录用的,服务期为6年.如果服务期内要解除协议,必须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每不满一年交人民币5000元.请问:如果我在明年报到之前,违约是否意味着我要交5000元,而一旦报到了我就要交纳大笔违约金了?这个条款合理吗?

教育 2008-12-13 15: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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