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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在河源购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有2个问题需要您的解答。 1.在合同中明确有相关协议: 2010年11月30日前交房,如果不能按时交房,需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现在房地产开发商12月电话通知收楼(合同中明确要求书面方式通知收楼),我们业主到达房地产开发商处,对方不能提供相关竣工验收合格证,仅仅只是要我们交钱,给要钥匙。 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请问这样的情况能否对开发商进行索赔? 2.在合同没有任何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事宜,现在要求我们交付每平方米35元的,物业维修基金。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另外,我们咨询过xx市房管局,他们未在xx房管局开设任何物业维修基金的专用帐户,只是让我们打入其个人帐户内,请问这样是否违法,这个钱,我们应该交吗?

其他 2010-12-08 09: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没有经竣工验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拒绝收楼,你们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物业维修基金让打入其个人账户更不合法。
  • 1.、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你们可以拒绝收楼,并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2、不要将该笔费用打入个人账户,否则将来发生争议索赔难度很大。可以委托律师依法办理相关事宜。
  • 你可以查看一下该楼有无《预售房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如果没有,《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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