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在厂里工作12年了,本来是厂里的机修班长,因为犯了点错误,厂里对我降职处理,罚款1000元,降职通知书本人没有签字,降职通知书上没有提到降薪,后来发工资才知道工资少了2000,这才知道被降薪了,厂里在本人不知情也没有协商的情况下降薪合法?请问这样能跟厂里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厂里续签合同不到一个月就这样找茬对我降职降薪,其实是想用这样的方法逼我主动辞职,希望你们帮帮我。谢谢,原因: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采取预防和解决措施而且不上报的失职者罚款400元-8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其实是上报了给领导,只是不是本人的手机通知的,是车间主任的手机通知的,本人和车间主任在一起的,厂里就给我安了个失职,厂里就是想逼我走人。员工手册里面只提到罚款,没有提到降职和降薪,续签的合同里面也没有提到降职和降薪,只是合同里面的岗位和工资不是很明确,但是工资单上面的工作岗位是机修班长,和工资多少。没有续签合同之前是月薪4500加奖金,续签合同后工资算法是计件系数2.0,没有底薪,也就是车间的平均工资×2,假如说车间里面的平均工资是3500,那么我的工资就该3500×2=7000。今年5月份续签了合同第一个月就是这样算的,5月28日就被降职了,然后后面的几个月每个月工资就少了2000左右。当时降职通知书没有提到降薪,续签合同的时候,我们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老板不愿意,还威胁说不签合同就写辞职报告,结果签了合同不到一个月就降职降薪了,老板这样的行为是否存在欺骗?规章制度和合同上面都没有提到降职降薪处罚之类的依据。

其他 2018-11-22 17:0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合法。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你好!公司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建议你们与单位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了的,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   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劳动者应该遵守。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成都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