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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员工2015年4月1日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约定工作地点为广州,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同年10月公司以全城轮岗调动为由,要将某员工调往集团旗下另一家子公司的分店上班,并且不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持有原合同上班,职位和合同基本工资不变,员工不同意,认为不合理,公司方称如不按时到指定工作地点上班便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3天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公司这么做是否属于违法,员工应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麻烦资深人士给予解答

其他 2015-11-03 1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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