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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8月底进入一家公司,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每月的休息只有2天,试用期后是4天,入职的时候还交了200元的服装押金(后来财务开出的收据上面写的居然是“伙食费”)。到现在为止在公司已经3个多月了,但单位一直没有给我缴纳社保,公司规定是:满一年的员工才缴纳社保,一年以下的员工买了个意外保险。加上公司总体待遇偏低,我已于11月4号的时候口头提出过离职申请,并于11月20几号左右交了正式的书面离职申请,从我交了离职申请到现在快15天了,这15天内来了很多面试该岗位的人员,当中由不少条件是非常符合我这个岗位的人员,但部门领导左挑右选一直以招聘不到合适的人选为由托着,现在我很想在这两天内离开这里,不想再托下去了,因为我知道照现在的情况领导就是要拖着我,所以请教大家,我能不能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为由,立即离开这里!

其他 2010-12-07 20:3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您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提前30天限制。同时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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