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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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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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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职工王某于2003年5月与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并入职,但公司从未为其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想以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

[问题] 王某能否提出辞职,是否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

[观点一] 王某可以依据《劳动法》第32条之规定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理由是:虽然劳动法律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能否解除合同未作出规定。但这种情况与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性质相似。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第32条之规定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观点二] 王某只能依据《劳动法》第31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不能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在劳动法律中,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外,并没有把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是否能解除的条件。且劳动法第32条也没有规定此种情形可以随时通知解除。所以,王某只能行使提前三十日的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权。

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社会保险费中除了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帐户的,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收入。故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其性质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应当赋予劳动者合同解除权。同时,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系统,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患病时的保障,甚至社会稳定,应对单位应当从严要求。所以,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3项之规定,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庆幸的是,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和立法者已经注意到这种情况,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已明确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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