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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上门女婿,之前两个人都有过第一次婚姻,于2013年8月13日在雁塔区民政局领证结婚,结婚前女方和我写有,婚前财产协议,内容约定,如果城中村改造中按人头所分配的现金,房屋及等价物质在婚姻无变故的情况下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变故我和我的孩子分配所得我只得分配所得的百分之二十,剩余百分之八十归女方所有,其继承权归女方儿子,由于婚后我俩人感情一直不好,现提出离婚,但女方要求我必须蒋我和我女儿的户口迁移走,否则上法院起诉我将和女儿的户口迁走,我该咋办,法院会咋判,如果现在离了,到最后如果村子拆迁按人头分配,我跟她写的这个婚前财产协议还有没有法律效力,村子现在也没拆迁,

离婚 2015-11-06 06: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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