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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一个饭店工作五年,先后签署了两份劳动合同,都是三年制,但是合同都在公司,我本人并没有持有合同,一直都没有交社保,直到今年五月份才开始交,但是13年公司让签署了自愿不交社保的协议,现在我想让公司补交之前的社保,就去了劳动局申请劳动监察,诉求是补交社保和要回劳动合同,然后劳动合同是给了,但是上面有手下加了好多条款,有一条是每月补偿社保1000元,劳动局说如果还要求补交社保就要把补偿的每月1000元退回然后再让公司补交之前社保,但是事实是并没有补偿给我,现在劳动局说要么撤诉要么就继续让公司补交社保,到必须要退还每月1000的社保补偿金给公司,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5-11-17 1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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