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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我租一小区房子租金2000元/月(租赁期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31日),3个房间2个厅,其中的主人房间内的卫生间里放置业主物品不许打开该卫生间门(租赁协议没有注明那个房间不能打开),后来该房间们被其他同事打开了,并且使用了里面的凳子和冰箱(凳子和冰箱没有损害),同时厅里面的木地板因为受潮原因导致地板变形(根据损害程度在我租赁的9个月时间无法造成这么严重的损害,我租之前在地板底板已经损害较大部分,后来购买地板找来装修师傅重新修补,现已经修复,修补地板装修包含材料费人工费车费等一共使用1500元左右),现在房东不愿退回押金4000元,另外水电费存折和煤气存折也是房东账户,账户内还有接近2000元,这个账户的存折金额房东也不愿退回,同时需要起诉说我擅自打开那个主人房卫生间门,说里面遗失一堆物品(租赁协议里面的物品统计没有写上任何主人房卫生间内的任何物品清单),将起诉盗窃和侵犯隐私等。 补充:租房子时口头说明时中介公司人员在场也说过那个门不能打开,但是协议里面没有注明那个卫生间不能打开,同时协议里面的物品清单没有任何那个卫生间内的物品清单记录。

其他 2010-12-11 22: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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