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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陆续购置了彩电、冰箱、洗衣机、音响、空调等家用电器,并有银行存款6万元,但未生育子女。2002年3月,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李某的婚姻关系。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8日作出第二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做出分割。同年6月15日,李某因抢救公物不幸身亡,有关部门发给其家属抚恤金5000元,保险公司给付人身保险金l万元(李某生前与该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为上述财产的分割,王某同李某的父母发生争执,遂诉至法院。 问:李某的遗产范围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离婚 2010-12-19 10: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首先,你介绍的情况是6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我认为是笔误。如果二审判决就是生效判决,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了。根据时间进展看,应当是第一审判决,在第一审判决作出的15日上诉期内,李某死亡,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妻子依法有权分割李某的遗产。 其次,有关部门在发给抚恤金时,没有明确领取人及其份额,可以参照继承的规定,由妻子、父、母3人平均分割。需要声明的是,抚恤金不是遗产。 再次,保险金没有指定受益人,属于遗产,应当由妻子、父、母3人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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