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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您们好!本人于1999年12月28日入现在的公司,公司于2007年前一直没有同我们签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新劳动法成立后才同我们补签了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为3年,已往的年资亦写于合同加以注明,由于公司明年可能要由现在的东莞凤岗搬迁到清远,于是公司将合同未到期,但不愿意去清远的部分老员工进行裁员,我也面临此情况,公司现口头通知我将于2011年01月22日离职到期,我想咨询下,此等情况如何计算经济赔偿才合理?依劳动法我可以得到怎样的补偿.谢谢!可否能烦您百忙中给予回复!

其他 2010-12-12 18: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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