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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您们好!本人于1999年12月28日入现在的公司,公司于2007年前一直没有同我们签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新劳动法成立后才同我们补签了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为3年,已往的年资亦写于合同加以注明,由于公司明年要搬迁清远,不去的就裁员。我有以下问题咨询: 1) 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是按离职前的12个月实发工资的平均,实发工资是指:扣除所有费用后的吗?到底按哪个算才合理? 2) 如若于2011年1月22 到期,最多可以得到多少个月的赔偿金,是共11.5个月吗? 3) 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裁员的,是否可以得到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扣完所有费用后的?还是12个月平均工资中的一个月? 4) 我已经做满近11年,今年未休过年假,而公司亦从未提出要休未休假,如若到离职时仍未休年假,可否要求公司折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如按2011年1月22日离职,可以折算多少天的假期? 麻烦您们百忙中给予回复,谢谢!

其他 2010-12-14 20: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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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补偿金赔偿金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算;2、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当自用工时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3、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按照合同关系解除前一个月工资算;4、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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