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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货代,受客户委托在天津发运了一批集装箱的硝酸铵,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出口报关时需要向海关提供工信部签发的“出口审批单”,否则不予放行出口。由于我司委托的报关行不熟悉这个产品,所以在报关时采用无纸化报关,没有向海关提供“出口审批单”,但是海关本身监管的漏洞,对货物给予了放行。现在由于天津爆炸事件的影响,海关进行自查以后,发现此批货物没有出口审批单,所以提出要对报关行进行处罚。报关行不服,因为海关的税则和报关系统都没有显示出这个监管条件,他们按照正常的报关程序并没有犯规,在这个事情中,海关的漏洞是最大的问题,不应该给予罚款和停业、或者降级的处罚。想请问律师朋友,此类事情是否有可能证明是海关的错误而免责,或者是从轻处罚?非常感谢!

行政复议 2015-11-13 15: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三、《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和《军品出口许可证》暂不列入海关通关系统业务参数库,由各关手工操作。 没办法,不是海关报关系统漏洞,态度好些,协商按低位数罚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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