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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七条的“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责任,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中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仅仅是指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申报的那部分,而不包含用人单位该为劳动者缴纳而未申报的部分,这种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果正确,不是助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社会保险少报、漏报、瞒报的不法行为吗?

行政诉讼 2008-12-15 15: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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