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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 在试用期上班时受伤 公司用了别人的身份证做了医保 因为名字的原因一直做不了工伤鉴定 厂长当时口头承若离职时赔偿 现在却不认账了 请问我还有权利劳动仲裁或者是其他的途径要回我的工伤赔偿吗 谢谢

调解 2020-01-09 15: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如果超过了,就不能再到劳动部门去做工伤认定申请了。
  •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仲裁的范围。相关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索赔途径

    可以采用双方协商的方式或者向当地申请劳动仲裁,又或者采取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维权。

    途径一:双方协商

    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后,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

    途径二: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前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将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途径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温馨提示:

    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是工作中发生的伤害,是工伤。 具体可以先申请工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赔偿。根据当地标准和实际应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辞职或解除合同的,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赔偿,由单位全额赔偿。 2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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