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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3年1月1月时这间公司,2006年6月23日离职,2008年4月17日该公司老板求我回到他公司做,我同意,但是今年他儿子很多东西接手了,觉得我没用了,2010年10月份口头通知我,2010年12月31日不同我续约了,请问我应该如何保障我的利益?另外工作期间,该公司一直接最低工资为我买社保,同时未为我办理住房公积金。而且晚上经常加班到10点多,没有付过加班费,请问我能追讨按实际工资买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加班费吗?需要什么资料?另外我手里未有同该公司签的合同,可以吗?第二次合同是2008年4月17日至2010年12月31日,谢谢

仲裁 2010-12-15 11: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 如果你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单位不能单方辞退你,否则必须赔偿。 2、社保问题现在的法律还无法解决,但是可以投诉到社保局和劳动局,由社保局和劳动局出面处理。 3、住房公积金也无法通过法院解决,但是可以投诉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补缴。 4、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必须赔偿双倍工资给员工,超过一年没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单方随意辞退员工。 5、单位不得违法拖欠员工工资,否则,必须补发并赔偿。 详情可免费致电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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