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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10月份因一件涉外企业合同订金案,我是请律师签一份民事诉讼“委托协议书”。由于此案完全以电子邮件、电话和MSN视频等方法来合同的,给律师提供了电子邮件资料。 但现在我(曾经要求过搜集电话记录、录音、MSN视频。现律师表示无法收集你所要求的资料)因为律师方搜集证据不全原因撤销了委托协议事务。所以,此事牵涉到委托代理费(2万元)问题。但在“协议书”中只有授权权限、委托期限内容之外根本没填约束双方的详细条款,如今处于搜集证据阶段。为此我要求“已产生的费用4千元(实际为;2512元),从预付的代理费2万元中扣除,余款1.6万元返还”。 对此,律师方称“相关收费已入财政账户;我方也已做了力所能及的工作,我方无过错,贵方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要求退费是没有根据的。我们所作为一国资所,我所也从无退费先例!”来拒绝退还余款。 请问广大在线律师我的这一要求是过分还是? 请指教。 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0-12-15 1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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