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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10月协商离婚,在这两个月时间里,他把所有定期存款都藏起来,并且说已经用掉了,以及有的是别人的钱,在他这里代存,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9-04 11:35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他恶意转移财产,并要求追回分割。具体问题可以来电话沟通
  • 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存款,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或者属于第三人的,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分。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则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则可能发生另外的诉讼,可先行中止离婚诉讼的审理,待另外的诉讼结果出来再继续审理离婚案件。
  • 能否分到存款,要看情况,主要有两种情况:
    女方是把这部分钱用于个人消费了还是用于家庭消费了,假如用于个人消费,与二人家庭无关,那么依然可以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假如是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家庭需要,那么也就丧失了对这部分钱的请求权。
    既然一诉和二诉间是分居,其消费定是用于个人消费,而不涉及双方共同开支,自然有权索回应得的部分。
  •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 它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建议尽快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冻结
  • 立案后可申请法院调查你老公的财产状况。如需帮助可联系律师咨询。
  • 申请财产保全,委托律师帮助
  • 可申请财产保全并请求法院调查
  • 可起诉分割存款,可向法院申请保全,具体可委托律师办理,如需帮助与我来电联系。
  • 可申请财产保全并请求法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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