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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土地侵权民事诉讼案:一审法院的判决,竞无视有目共睹事实,采信无凭无据的无中生有的谎言,认可与我们有过结人的伪证,无视我们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和相关材料,采纳未生效的有关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文书;驳回了我们全部诉讼请求!我们不服,便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可中院相关法官来一趟我们县,在相关人的“拜访”后,竞也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定原则弃之脑后,仍不顾事实的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严重误的终审判决!对此,我们向中院長和审判委写了信并附了案件材料,请求启动院长再审程序,我们这样做,不知可否?下一步该怎么办?望高人指导!谢谢!!

其他 2017-08-13 2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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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 侵权行为的要件: (1)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 行为人没有过错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3) 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 侵权行为的分类:1、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是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使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例:因特定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行为)
    2、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3、根据致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4、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以上是成文法系国家对侵权行为的分类。
  • 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定后果为法律所规定,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据,并且其所谓意思表示并非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所以不能归属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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