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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9月30日辞职,当时老板说由于某些原因可能会造成本单位的损失,有部分需要员工自行承担,故该月工资延迟一个月后正常给予。现在已经隔了一个月之久,老板电话告知,店里库存少,需要员工分担其损失,扣押离职人员的工资。该店于7月5日办理转让的,由于条件未谈妥,故未与现老板签订劳务合同,老板也未给员工购买相应的社保,医保等,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其他 2017-04-13 06: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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