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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长宁区1120弄103号居民,我的父母亲是支援新疆建设的知青,我1996年随母亲回到上海,在街道的照顾下,被安排到具有公益性质的社区从事车棚管理工作。 从1996年6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累计工作了有12年半。这期间,从2002年上半年之2008年12月31日,车棚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给了现在的小区物业(上海申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事后,至于物业与社区之间签定的合同我更是无从得知,上海申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只不过象征性的告知我已经属于他们管理,还让我签定了所谓的一年承包合同,具体事项有材料为证。 既然是承包,因该按承包的协议来发放工资,其实从头之尾我只是履行一个管理的职能,这都是有材料可以证明,既然我是车棚管理者,那我因该享有上海申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的所有劳动待遇,更因该享有劳动法所赋予我的一切节假日和超时的补偿。现上海申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车棚长期亏损为理由终止所谓的承包合同。

仲裁 2008-12-18 23: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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