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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在東莞一工廠上班,此工廠的考勤模式較特別,員工手冊上寫上班時間為8H(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實質要求7:50到廠點名(點名未到3次扣績效5%,4次10%,第五次績效為0),上午8:00~12:03,下午13:30~17:33(漏打卡扣5元/次),請問此方式是否符合勞動法?有什麼方法可另其取消7:50到廠點名。以上盼回復,感謝!

其他 2016-08-25 0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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