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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派到用工单位的劳务工,我从2001年3月到2010年12月底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也就是说我的劳务派遣的合同在今天年底就到期了。 我们这些年签的合同名称叫做“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甲方是劳务派遣单位,乙方是我。 现在用工单位告知我们,“聘用协议”到期后要与我们签定“待岗协议”,这时,甲方已变成了用工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为期一年,待岗工资450元,有事情随叫随到,450元的待岗工资有什么依据么?我在上海,一个月450叫我如何生活。 问题一: 我的“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问题二: 劳务派遣单位或实际用人单位不再与我续签,是否应该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我?我的工作年限应该算多少年? 问题三 我应该向谁要那个经济补偿? 问题四 待岗协议属不属于合同续签?算不算工龄?因为我还差几个月就满十年了,快到可以签无限期合同的时候。如果到了无限期,补偿就是两个月的了吧? 如果我签了这个待岗协议,那这个合同期到期的时候,我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待岗期间的还是工作期间的(2010年工作时的平均工资?)如果我签了待岗协议还能否拿到补偿金?如果有,是现在就给的,还是到待岗协议终止? 用工单位威胁说不签这张待岗协议,什么补偿也拿不到,可是签了,就是每月450啊。。。 请律师帮帮我,感激不尽!

其他 2010-12-16 23: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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