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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1年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2007年在上海做职业病鉴定是轻度听力损伤,定了九级伤残。回单位后单位调离了我原来岗位,到别丿的岗位,工资奖金都变化了减少了400元毎月,2010年单位工资套改又定了我现在岗位工资,而我原来岗位在这次套改中又加了一个系数,且我现在岗位工资比原来岗位少300元,奖金还不算,虽然工伤保险待遇单位给了,但我没有享受原岗位待遇,我认为单位做的不对,请求律师给我指点一下。谢谢!

其他 2010-12-17 14:5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单位的做法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54条的规定,您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单位拒绝,您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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