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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贾某下班后,其老公骑电瓶车接其回家,路上与一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在机动车副道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单位申报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评为九级伤残,肇事者赔偿1.55万元,该员工伤后主动辞职并要求公司赔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2.9万元,请问单位在支付2.9万元时是否可以扣除肇事者赔付的1.55万元,即赔付员工贾某1.35万元,谢谢

争议解决 2008-12-18 17:24 人浏览
共14位律师解答
  • 可以扣除。企业作为工伤对员工的损失进行了全额赔偿,但此次损害是由对方摩托车造成的,从追偿的角度也可以说得过去,从社会保除角度讲,你们只是赔偿补足差额的部分。
  • 可以不扣。
  • 应该扣除。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3〕42号) 第十条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 不应扣除
  • 不能扣除,因为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 不应当扣除。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关系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采纳“择一选择”,即在前述两者之间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就排除另一种方式的适用模式。从现有条款看,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问题上,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
  • 不应当扣除。
  • 不应当进行扣除.
  • 不能扣除,应当全额支付
  • 不该扣除.
  • 不能扣除。
  • 不扣除。
  • 如果2.9万元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则不能扣除。
  • 不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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