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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湘潭市雨湖区某企业2011年9月1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长沙天心区的办事处,2014年8月31日为劳动合同到期。2014年2月25日,丁某在医院被确认怀孕,企业亦知道这一事实。同年3月,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裁员,丁某亦在其列,被解除了劳动合同。2014年12月,丁某得知女职工在“三期”内不能被辞退,在朋友的建议下,丁某首先到企业与领导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企业对王某的请求不予理睬。丁某遂到湘潭市雨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该企业以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长沙,此案应由长沙市天心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湘潭雨湖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驳回了该企业的管辖异议并作出了裁决。丁某对裁决不服,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该企业又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

其他 2016-08-01 06: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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