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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股份公司附近的居民不满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烟尘、噪音和震动,诉请新南威尔士州法院颁布禁令,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妨害,并已经符合判罚禁令的要件,但是法院在判词斟酌的过程中,考虑运用利益衡量的原则解决该起纠纷,希望将环境价值和其他价值做总的价值衡平。因为被告人已经投资于该工厂6500万澳元,而且雇用了400多名工人,而原告的烟尘、噪音等环境损害经鉴定相当于30.5万澳元,原被告两者间的经济利益显然不相当,所以最终只判决被告人给付一定的安慰金,而拒绝颁发禁令勒令该公司停产。赞成法院判决的人有之,反对的也有之。反对者指出:法院的判决无异于颁发了一个允许环境侵害的许可证给被告,使其从此以后的环境侵权行为变得名正言顺了。请问:你对该法院的判决如何评价,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处理本案并说明理由。

其他 2016-07-27 0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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