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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婆婆84岁了,有2个儿子2个女儿共4个子女,有350平米房产,我是大儿媳。1996年在我公公亡故时,立下遗嘱,由2个儿子各继承一半的房产,承担婆婆的赡养医疗送葬费用。从1996年到2005年我丈夫交通事故亡故,因我们开地板厂欠有外债,从未出过赡养费及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我丈夫亡故时,所获得的赔偿款30万左右均用于偿还外债。所以2005年以前,我从未赡养过我婆婆。2005年以后,我们经营的地板厂拆迁,获得55万左右的拆迁款。这些拆迁款用于给子女购买商品房和汽车,给孙子外孙添置生活用品。所以目前我还是无力赡养婆婆。现在我婆婆要跟我打官司,向我索要这20年的赡养费、医疗费或我丈夫留下的部分遗产。我认为关于索要赡养费的问题,因我丈夫已死,我没有义务承担赡养我婆婆的义务。关于我丈夫的遗产,已过了法律追诉期2年,我婆婆没有理由向我索要。大家帮我出出主意吧,一旦与我婆婆对簿公堂,我的胜算有多少?

其他 2016-07-11 07: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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