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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5年开始在某公司工作,上班几天就和厂方签订了无固定合同,2010年的8月,厂方就是因为我工作怠慢就开除了我,我应不应得到厂方的赔偿?

其他 2010-12-20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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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要求支付赔偿金,可来电咨询
  • 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有需要欢迎联系本人。
  • 应当得到赔偿.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根据需要可委托律师代理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以上6种情形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希望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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