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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朋友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已有十三年劳动关系),以前是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在2007年12月的时候企业与劳动者终止了三个月的合同(由劳动者“退还”给企业三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并未离开企业,又于2008年1月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于今年的12月31日到期,今年有12月1日企业要要求劳动者写劳务派遣申请或劳务承包申请,而我的这位朋友写了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申请,请问我这位朋友的要求合法吗?如果合法要如何维权?而且我这位朋友所在企业对职工有多种身份,不同的身份同岗不同酬差离还很大一个倍还多,企业这样做合法吗?就连劳保都只是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一半,有五险,无住房公积金(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有住房公积金),企业这样做合法吗?我的朋友可以要求补偿吗?如果企业不与我这位朋友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他能得到赔偿吗?赔偿怎么计算?

其他 2010-12-19 20: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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