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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5月份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间商品房(当时为期房,还没有竣工验收),目前贷款已经办理完毕并已经开始还款,购房合同注明2015年8月31日交房,开发商承诺2016年4月份之前可以办理房产证。前几天开发商通知可以进户,但前提是需要交纳所谓“贷款保证金”,金额为贷款总额的5%,这笔钱开发商表示待办理完房产证后会返还给业主,如果不交纳则不允许业主进户。据本人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得知,所谓“贷款保证金”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向开发商收取的款项,用以抵御开发商的开发住房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所带来的担保抵押风险,开发商将这笔款项转加给购房者是否合理?作为开发商是否有权力收取所谓“贷款保证金”?以此为条件限制业主进户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我拒不交纳这笔费用所造成的延期交房是否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谢谢!

离婚 2015-12-01 12: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开发商没有权利要求业主缴纳,如果以此为理由不让业主入住的,延期交房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注意保存你向开发商要求交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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