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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未完成作业,在课堂上被老师击打面部。后来出现言行异常。第一次,宿州市鉴定为:“1、创伤后应激障碍,2、与老师拍打面部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二次,合肥市鉴定为:“适应障碍,老师殴打为诱发因素。”第三次,上海市鉴定为:“1、应激相关障碍(目前基本缓解),2、与老师击打面部具有因果关系”学生家长索赔16万。以目前情况看该老师应付多大责任(直接因果关系还是诱因),大部分还是小部分?赔付比例大约是多少?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其他 2010-12-20 23: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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