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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05年9月30日进入某国有企业上班,公司却定我为零时工.随后到了2006年9月30号,公司人事科才找我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在约定试用期.但是,公司却在我不知情下定我在2006年10月~2007年10月为试用期.一直到了2008年的12月,公司因2007年的总效益有所提高,经过劳动局批准,公司在通过工会讨论定义了效益加级补发方案.其中说我不符合方案的是我没有在2007年7月底以前转正.因此不能给我加级入档以及补发从2008年1月到现在的加级工资. 因此,我想咨询下各位律师,我自2005年进入公司上班,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合法吗?从而在2006年10月到2007年10月公司在我不知情下定我为试用期合法吗?(合同上没有约定试用期)公司以我不符合2007年7月底前转正为理由不给我补发效益工资合法吗? 如果不合法,我应当以劳动法的那条来证明我该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如果根据劳动法规定,我是否能够要求公司给我补齐我2005年10月~2006年10月公司定我为零时工所少拿的报酬?是否能要求公司将我这一年以合同方式入档,以及补交养老.医疗金等?

仲裁 2008-12-19 20: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单位的行为不合法.同工同酬的相关法条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是今年元月1日实施,该法无溯及力,今年之前的同工同酬不会受法律保护.但是可以要求单位补办社会保险.
  •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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