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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和朋友联合开立家公司,他80%股份,我20%股份,当时签合同时明确表明是不可以散伙,但没有具体到如果散伙后的赔付问题。 现对方要求我方撤资,请问除去投资金额,后续陆续入股的资金、个人工资以及这期间的利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外,针对对方要求强制我方退股是否可以要求额外赔付(签合同时明确表明是不可以散伙,但没有具体到如果散伙后的赔付问题),是否有法律依据,感谢!!

诉讼 2010-12-23 13: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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