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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杜上标于2008年12月3日进入中山市大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装配车间,工种为普工,于本月18日接到装配车间主管领导雷东潮递交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本人在该工作岗位工作散慢,但在这些时间里没有任何人对本人进行的批评教育,警告处分。 现请问公司作出工作散慢的理由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应当如何起诉

仲裁 2008-12-23 23: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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