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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单位要我签一份协议,说是因任务少而暂待岗,待岗期间前6个月拿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后六个月按最低工资发放,待岗期间,每周必须报道签名,否则一次不到按6个矿工处理。这实际上就是不允许自己再找生活的出路。请问这合法吗?

刑事辩护 2015-12-05 09: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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