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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11月3日在石家庄一三甲医院做了巨乳缩小手术,本来预计的是住院3天,10天后开始拆线,半月后可完全恢复。但是术后第二天医生发现左侧乳房组织开始坏死,采取拆线恢复血供减少坏死面积处理。直到12月6日,我的左侧乳房仍然无法缝合,属于畸形状态,还需要做2次整形手术。预计要到12月底才能全部恢复。不光长期的开放性伤口的疼痛给我身体造成了痛苦,也对我的精神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家人也都开始纷纷说我。我手术前按照医院的要求签署过一系列的手术同意书之类的东西,不知道这属不属于医疗事故,能不能要求医院赔偿。

其他 2020-09-24 22: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申请卫生局协调办处理
    【追问】医疗事故鉴定应该到哪里做啊?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产检资料和病历资料。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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