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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建较豪华的酒店(在一较繁华的小镇上)未完工,但业主董事长把这一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给某地方银行借款50OO多万元,又重复抵押给某私营企业借款10OO多万元,又把此项目作为担保,要施工方全垫资施工,现欠施工方工程款2O00多万元分文未付,再把这项目的一、二层商场租给别人,收别人保证金10O多万元。上述的这些钱都由董事长个人占用且拒不还,而这一项目法院拍卖只有22O0万元,连还债也不够。董事长只有这一幢烂尾楼,没有其它财产和项目,董事长属不属于诈骗罪?

其他 2015-12-06 1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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