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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96年与前夫离婚有一子随其父生活,03年又养一女婴已在她身边下户,04年与我再婚时,此女孩随其母一并迁入我户,我与前妻离婚时有一女随我生活,从此四人组成一个新家。请问:1我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规?2单位是否能年凭化名举报要求我做亲子鉴定?3如果因做亲子鉴定,对孩子和家庭造成伤害,我应向谁索赔?

离婚 2008-12-20 17: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目前,亲子鉴定以自愿为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制你做亲子鉴定,你可以拒绝;如果你同意做鉴定,造成的伤害或损失不能向其它人索赔。
  • 你好!第一、依据计划生育法“一对夫妇只能有一个孩子(该子女无论是男方、女方的、或是共同的)”的规定,你已经违反计划生育; 第二,单位根本无权要求你做亲子鉴定。
  • 1、你没有违法;2、任何人无权要求你做亲子鉴定,你可不做。
  • 不违法,单位无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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