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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被学校派到酒店实习期间意外身亡,应该找谁赔偿?警方初步认定为跳河自杀,但死者家属从现场及死者身上的伤势,眼睛也有一只没有了,以及其他情况推理,都存在很多他杀后制造第二现场的疑点,现在家属应该向谁索赔?从哪些方面进行索赔?能索赔多少?学校和酒店相互推脱责任,都说跟自己没责任,也没有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和安排食宿,应该找谁赔偿?现在家属应该向谁索赔?从哪些方面进行索赔?能索赔多少?

交通事故 2019-01-22 05: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负责民事赔偿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如学校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有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一般地,学校需要对其尽到管理责任进行举证,证据不足的,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法律法规请参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实习的场所属于学校以外的,不属于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 要注意证据,如借款合同等有效证明确实存在债务的相关证据
    要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自杀导致他人死亡怎么办?  
    一、刑事责任:  
    1、如果自杀者未死,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2、如果自杀者已死,免去了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民事责任:  
    1、需要对他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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